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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歆是如何诠释《左传》的

作者:张亚东    新闻来源:光明日报    点击数:   更新时间:2024-03-25


经学史研究多关注刘歆争立《左传》及《左传》真伪问题,而对刘歆如何诠释《左传》这一根本性问题则语焉不详。刘著虽散失亡佚,然《左传正义》《礼制正义》仍存有其诠释《左传》之蛛丝马迹。我们不妨据此而发明其说,这既有助于深入刘歆学术,也有助于理清《左传》诠释学史之演进脉络。


“引传文以解经,转向发明”之内涵


《汉书·刘歆传》载“及歆治《左氏》,引传文以解经,转向发明,由是章句义理备焉”,章太炎云“言传之凡例,始由子骏发挥”(《春秋左传读叙录》),刘师培云“谓引传例以通诸他条之经耳”(《春秋左氏传古例诠微》)。章、刘只是笼统指出刘歆发明传例并以传例解释经文,而未剖析其详情。

“引传文以解经,转向发明”实际是指,刘歆征引他处经文进而改造《左传》字例,再以所改造字例来重释本处经文。僖公二十六年经“公以楚师伐齐,取穀”,传曰:“凡师,能左右之曰以。”刘歆引他年经文“晋人执季孙意如以归”“刘子、单子以王猛居于皇”“尹氏、召伯、毛伯以王子朝奔楚”据而断曰:“诸称以,皆小以大,下以上,非其宜也。”《左传》立“以”字为凡例,以“师出”为语境。刘歆则置换语境:所举三处经文并未言及“师出”;“以”字例被置于“小以大,下以上”之新语境。可见,刘歆对《左传》“以”字例做了改造。其依据所改造之“以”字例再来诠释此处经文,经文便被赋予了对鲁公“小以大”的贬责之义。

尤为重要的是,刘歆力图将所改造的《左传》字例通贯于对全部经文的解释。襄公二十六年经“卫孙林父入于戚以叛”,传曰:“书曰‘入于戚以叛’,罪孙氏也。”此年经文,《左传》示以“书叛”之例。但对于“三叛人”所指涉的他年三处经文,《左传》的重心却不在“书叛”“不书叛”而在“贱者不书”。刘歆自然清楚这一点,其所云“春秋之序,三命以上,乃书于经”即是证供。但刘歆在言及“三叛人”时却说:“三叛人以地来奔,不书叛,谓不能专也。”其刻意将《左传》重心转移到“不书叛”并将“不书叛”与“不能专”相联属,以申发叛者不能专有大邑之义。刘歆随之凭据所改造的“不书叛”例对他处经文进行解释,以贯通全经。如庄公三年经“纪季以酅入于齐”,传云“纪季以酅入于齐,纪于是乎始判”,刘歆云“不言叛,不能专酅也”。

为弥缝字例不相融通之处,刘歆甚至凭据《左传》所示他处经文字例来裁断本处经文。桓公十七年经“葬蔡桓侯”,刘歆云:“杞伯称子,传为三发,蔡侯有贬,传亦宜说。史书谬误,疑有阙文。”刘说层层递进。一,《春秋》书杞多称“伯”而三处经文书“子”,意在贬杞,《左传》揭示了经文贬责之义。二,《春秋》书国君之葬本应称“公”而此年经文并不称“公”,《左传》也理应揭示经文贬责蔡侯之义,但《左传》未出传文。三,至于《左传》未出传文之由,刘歆直接归根于《春秋》本身之阙文。


旁采公、穀而与《左传》不合


章太炎称刘歆“旁采公羊而与传例不合”(《春秋左传读叙录》),实际上刘歆兼用公、穀字例。成公十七年经“用郊”,《左传》不出传文,公、穀皆云“用者,不宜用也”。刘歆云:“诸言用,皆不宜用,反于礼者也。”其袭用二传之“用”字例,对“用”予以反向释义,解“用”为“不宜用”。

反向释义本是公、穀构建字例的基本方式,而非《左传》之法。二传多“立者,不宜立”“致者,不宜致”之字例,刘歆却袭用此法来解说《左传》。桓公三年经“有年”,《左传》不出传文。刘歆却说“诸言有皆不宜有之辞也”,其取法二传,改造了《左传》字例。

刘歆甚至绕开《左传》而根据二传义理来诠释经文。庄公九年经“齐人取子纠杀之”,《公羊传》云:“其称子纠何?贵也。其贵奈何?宜为君者也。”《穀梁传》云:“以千乘之鲁而不能存子纠,以公为病矣。”公羊认为子纠宜为君,穀梁对鲁杀子纠予以贬责。《左传》则站在齐桓公立场叙事而视子纠为作乱者。但刘歆云:“称子者,愍之。”其据公、穀而不用《左传》,故而以“愍之”诠释经文。

庄公二十九年经“春,新延厩”,《左传》云:“春,新作延厩。书,不时也。”刘歆云:“言新,有故木,言作,有新木。言厩不书作,所用之木非公命也。”经文无“作”而传文有“作”,我们据此差异可知,刘歆前半句“言新,有故木,言作,有新木”是在解释传文,后半句“延厩不书作,所用之木非公命也”方是对经文的解释。

刘歆前半句对《左传》的解释直接援引了公、穀二传。《穀梁传》曰“其言新,有故也”,《公羊传》曰“修旧也”。可见,刘歆是利用公、穀来解释《左传》传文。刘歆后半句对经文的解释则有意偏离了《左传》。《左传》强调经文之义乃在于贬斥鲁公滥用民力,刘歆则推阐经文“不书作”之例而强调臣子违背君命之义。刘歆对经文的诠释已然游离于《左传》之轨则。


征引《周礼》《逸礼》而与《左传》不合


刘歆征引《周礼》以释《左传》,旨在强调《左传》并非普通史著而是备载周礼之大典。隐公四年经“公及宋公遇于清”,《左传》曰:“公与宋公为会,将寻宿之盟。未及期,卫人来告乱。夏,公及宋公遇于清。”刘歆引《周礼》“诸侯冬见天子曰遇”以释传,进而释经。他解“遇”字为诸侯觐见天子的冬遇之礼,进而指出经文有贬斥鲁、宋僭越周礼之深义。

但是,刘歆据《周礼》解“遇”为冬遇之礼,实与《左传》不合。《左传》只是记载鲁公与宋公会晤,并未论及礼制。并且,《春秋》中“遇”字甚多,如隐公八年经“宋公、卫侯遇于垂”,僖公十四年经“季姬及鄫子遇于防”。然通观《左传》,传者从未以冬遇之礼解之。

除直接征引《周礼》外,刘歆还征用《左传》他处记载周礼之传文来解释本处经文。定公八年经“盗窃宝玉大弓”,《左传》虽详细记载了阳虎作乱的过程,但并未对“宝玉大弓”作出解释。刘歆却认为“宝玉大弓”乃“夏后氏之璜,封父之繁弱,成王所以分鲁公也”,从而赋予名物以周礼之内涵。

刘歆实际上援引了定公四年传文:“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,于周为睦。分鲁公以大路大旂,夏后氏之璜,封父之繁弱,殷民六族……以法则周公,用即命于周。”经过刘歆的引证与解释,“宝玉大弓”便上升为彰明周公礼乐制度的重宝,而“盗窃宝玉大弓”也就被赋予了忧惧礼崩乐坏的重大意义。深言之,刘歆以周礼诠释《左传》,进而重释经文,实质上乃其主张通过复兴周礼来倡导政治变革的理论表达。

为彰显《左传》的礼制意义,刘歆还援用《逸礼》以释《左传》。闵公二年经“吉禘于庄公”,《左传》曰“速也”,表明禘祭提前举行,不合礼制。刘歆以《逸礼》“皆升合于其祖”释“禘”祭,强调“禘”为大祭,更加凸显了《左传》记载“禘”祭的礼制内涵,从而强化了对鲁公违制的讥刺之义。

刘歆据《周礼》《逸礼》以释《左传》,虽不合《左传》本义,但使古文经籍互相发明,这恰与其求立古文经学之动机相契合。而刘歆从《左传》推衍礼制意义以斥违背周礼之行径,又与其假周礼以改革时政的追求相一致。

我们通过上述论证可以断言,刘歆乃《左传》诠释学史上的首座高峰。首先,刘歆真正开创了《左传》义例学,其以改造《左传》字例的方式来创发《左传》义例,直接启发了之后的贾逵与许淑;其次,刘歆绝非不用今文家说,其援引公、穀诠释《左传》的方式,更为贾逵《左传》诠释学所沿用;最后,刘歆征引《周礼》《逸礼》以诠释《左传》,进而阐明《左传》的礼制意义,乃郑玄“左氏善于礼”之先声,而其以《周》《逸》《左》互参互证则成为服虔以“三礼”释证《左传》之导引。



——发布于2024年3月25日《光明日报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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